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集约用地,实现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资产规范运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一)开发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具体为:一是城南工业园6#地块、城南工业园11#地块、城南工业园双创孵化区、城南工业园白色家电产业园、河龙贡米产业园内的厂房、功能用房及其配套设施;二是由开发区管委会代管的城南工业园4#地块厂房、功能用房及其配套设施;三是开发区其他及今后新增的相关国有资产。

  (二)开发区内所有国有资产统一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区建设公司)运营和管理。

  二、入驻企业承租条件

  (一)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导向,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二)承租方原则上应当是税性企业,并且是在我县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产品外销企业原则上应在宁化县内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手续。

  (三)入驻企业原则上应当是生产型工业企业。

  (四)承租方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含本数,下同)应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要求采用就高原则,下同)。

  三、审批程序

  (一)需租赁开发区国有资产的入驻企业,应先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部门洽谈,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管委会有关科室集中进行项目准入审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县工业发展攻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入驻企业承租开发区内国有资产前,需提供企业简介、租赁申请及入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入驻获批后,入驻企业应与开发区建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有关费用后正式入驻。入驻企业项目投产前必须获得环保、安全等审批相关手续。

  四、租赁期限、租金及费用

  (一)入驻企业租赁厂房、功能用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满,原入驻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续租,但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签订租赁合同时需缴纳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租金逐季缴交,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交清当季度租金。

  (二)标准厂房、功能用房及配套设施租金标准:厂房第一层月租金标准不低于6元/㎡ (可配置行吊功能的厂房第一层月租金标准不低于7元/㎡);多层厂房的,第二层及以上月租金标准不低于5元/㎡;建筑高度8米以上(含8米)的砖混结构仓库,单位面积(每平方米,下同)月租金标准(按厂房第一层租金标准两倍计算)不低于12元/㎡;员工宿舍月租金标准为第一层不低于5元/㎡,二层(含第二层)以上月租金标准不低于6元/㎡;办公楼月租金标准不低于7元/㎡;简易钢构厂房、功能用房月租金标准不低于5元/㎡。

  (三)租金标准每三年视市场变化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另行制定。

  (四)入驻企业承租的厂房单位面积三年内平均年县级实得税收(仅统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高于50元的,单位面积年均创税县级实得超出50元部分,每增加5元,下一轮租赁期内月租金标准下浮0.3元/㎡,直至零租金;若单位面积三年内平均年县级实得税收低于50元的,单位面积年均创税县级实得不足50元部分,每减少5元,下一轮租赁期内月租金标准上浮0.3元/㎡。

  (五)出租方为承租企业提供水、电相关配套设施,若承租企业需独立安装水表、电表或因用电容量需求超出500KVA需扩容的,由承租方向相关部门申请,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由出租方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物业费标准依据市场行情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确定,入驻企业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面积比例分摊负担。

  (七)免收入驻企业装修及设备安装期间租金,免租期为6个月(自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起始日开始计算),租赁期税费(含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承租方承担。

  (八)以入驻企业承租的厂房、仓库(不包括办公楼、员工宿舍、功能用房及配套设施等)年度(从投产之日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销售额及单位面积年度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作为免租奖励销售目标,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入驻企业成为规上企业后,且完成年度销售目标及单位面积年度销售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免租奖励。年度销售额及单位面积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和6000元/平方米、5000万元和15000元/平方米、8000万元和24000元/平方米,对应给予免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完成上述目标之日次月起免租,免租期以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为限。入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满3年的,不予免租。

  五、承租方责任

  (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产及附属设施,承租方的所有设备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搬离,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欠交或少交租金、物业费用,收到出租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付清全部欠款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租赁物,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

  3.承租方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要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否则,自三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则上要退出;确因企业发展需要,三年期限届满未退出需续租的,则在下一轮租赁期内月租金标准按同期同类租金标准上浮2元/㎡执行,直至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之日的次月恢复按同期同类租金标准执行;

  4.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承租条件,在约定宽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承租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并不予退还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不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或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不计息)。

  六、管理要求

  (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承租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的,不得破坏厂房主体结构,装修方案须事先报出租方审核同意。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承租方若未续租,其增设的附属设施必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交还,承租方因拆除附属设施造成厂房损坏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二)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妥善维护,因承租方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护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三)承租方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七、租金收入的使用

  为了优化、提升开发区的管理水平,保证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正常有效,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要求,租金收入统一由开发区建设公司上交县财政,在运营管理中的相关服务平台建设、水电费、闲置资产物业费、设施修缮费、税费、聘用人员经费、绿化和环境卫生整治及其它等相关支出报请县财政核拨。

  八、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双创孵化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5〕132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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