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20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政办〔2020〕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准入管理

  (一)动态调整准入条件

  1.有本县城区(指40平方公里规划区,下同)居民户口并常住满3年以上(含3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家庭收入标准为低于上年度城镇低保收入标准的3倍以内。

  2.户口非本县城区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1)户口不限,但在城区工作并入编满1年的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户口不限,但在城区工作并连续缴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4年(含4年)以上且申请时还在缴交的,企业未建职工宿舍或职工宿舍不足的外来务工人员;(3)户口不限,但在县民政局登记的非盈利社会组织工作满5年的住房困难群众;(4)按规定引进的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城区工作的县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会商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提出动态调整准入条件意见,经县政府批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部门协作。要建立健全住建、民政、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税务、银行、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公函。低保户、特困人员或已通过民政低收入家庭认定且未过有效期的可以直接视同通过资产收入核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资产)范围按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确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产、收入的核定结果一年内有效。银行、证券核查的时间节点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公告日上月末。

  (三)规范受理申请。乡(镇)政府及各相关单位要设立受理窗口。村(居)委会根据乡(镇)政府委托,协助履行申请受理职责。

  (四)落实初审和审核制度。乡(镇)政府及各相关单位承担初审职责。如实核对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对符合条件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和经营地同时公示。调查及初审结果要统一造表登记、汇总,报上级审核部门备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资格按照我县制定出台的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配置权力运行及网上公开工作方案确定的受理、审核程序执行。

  (五)健全合同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除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损毁等内容外,还应约定保障对象人口、住房、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时的搬迁过渡期限及其租金标准,以及逾期不腾退的违约责任和处置办法。

  (六)实行轮候制度。住房保障部门对轮候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进行登记、建册,并向社会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要书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门并退出轮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不定期核查轮候家庭,不配合核查的取消轮候资格。

  二、强化动态管理

  (一)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户籍、车辆注册、经济状况变化,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档案信息,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每年开展一次水电用量查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至少开展二次全覆盖入户巡查(人户吻合、房屋状况、转租、空置等)。

  (二)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申报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动审核通过后,可持原签订租赁合同等材料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三)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动态管理和轮候对象监督管理。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名单抄告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公安等部门,相关部门核查到保障对象存在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变化时,要及时抄告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核查到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建立住房保障、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间的保障对象房产部门联动核查机制,实现全县保障对象购买房产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查询,实时掌握相关状况变化,并及时处理。

  三、强化退出管理

  (一)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二)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三)承租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

  (一)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管、民政、公安、市场监管、金融、人社、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增强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国家发改委等44个部门《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11〕6号)中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不再执行,以本意见为准。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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