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文件内容的决定
宁政文〔202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经对有关文件进行梳理核查,以下文件有关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我县在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时,发现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问题,县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有关文件内容:

  一、《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20〕28号)中第四条:“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实行三家以上本县施工企业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内项目可通过简易招标方式发包给本县施工企业承包。”该项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自决定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宁政文〔2020〕29号)中“三、支持县内建筑企业承接施工任务(二)县域内符合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20〕28号)选择符合资质且主体税收在县内缴纳的企业为投标对象。”该项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自决定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21〕40号)中的有关内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审查标准,该文件自决定之日起停止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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