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野猪种群调控,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县农林业生产的危害,统筹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目标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规定,正确处理好保护野猪资源与控制野猪危害的矛盾。通过合理程序,依法开展护农狩猎,对野猪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适量捕杀,实现科学调控野猪的种群数量和结构,减少野猪对农林业的危害,保证野生动物食物链结构的健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
二、组织实施
(一)整合组建临时护农狩猎队伍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根据野猪危害防控需要,在已取得狩猎资格的猎人中,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政治可靠、具有狩猎野猪技能特长的人员,整合原来的护农狩猎队,建立专业性与季节性相结合的临时护农狩猎队伍,并与选中的护农狩猎人员签订猎捕野猪协议,明确猎捕野猪的职责、补助标准、安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承诺、安全责任等。同时,要建立护农狩猎人员花名册或台账,加强对护农狩猎人员日常管理。
(二)规范护农狩猎程序
1.野猪危害评估。各乡(镇)要组织农技部门等专业人员对 村民反映的野猪危害情况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野猪危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体现野猪所危害的地点和受害面积,农作物的种类、范围、损失程度,预测当地野猪种群数量,以及需要狩猎野猪的范围、数量和天数等。
2.狩猎许可申请。按照上级下达我县的野猪猎捕限额指标,
护农狩猎队员依法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福建省野生动物猎捕许可证》。护农狩猎队员每次申请猎捕证前,需填写《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民用枪持枪证复印件、乡镇政府出具的野猪危害调查报告等材料;年内再次办理的应提供申请表和经乡(镇)林业站查验的《狩猎证》第三联(随狩猎活动携带联)原件;若狩猎地点发生变化,需重新提供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3.开展狩猎活动。各乡(镇)对开展猎捕野猪行动要严格把关,要求狩猎队员在猎捕野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狩猎证》《民用枪持枪证》相关管理制度,乡镇公安派出所、林业站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野猪猎捕活动和猎枪弹具的监督管理。猎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狩猎证》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等实施护农狩猎活动,并依法及时向核发《狩猎证》的林业部门申请猎捕的野猪查验。同时,每次出动狩猎队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4.妥善处置猎物。各乡(镇)要妥善做好对猎获野猪的处置工作,在狩猎人员猎获野猪后要及时在野猪受创伤口附近附上《狩猎证》和猎枪拍照,上报乡镇政府管理人员登记,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对狩猎人员猎获野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宁化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确认表》(附件3)。
(三)强化枪弹及禁猎、禁食管理
1.枪弹管理。枪支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猎枪弹具不得随意带出《民用枪持枪证》规定的限定区域,需跨区实施狩猎的,应当提供《狩猎证》和乡镇政府的邀请函,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猎枪弹具调运、使用等审批手续,向猎捕地县级林业部门办理猎捕审批手续,确保猎捕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发生猎捕安全事故的,由护农狩猎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禁猎规定。禁止狩猎除野猪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1)禁猎区:牙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各自然保护小区(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旅游景区、名胜古迹区、铁路和高速公路及省道国道两侧500米、重点生态区位。
(2)禁猎期:全年全县禁猎。护农狩猎期为每年6-11月,狩猎对象为野猪。
(3)禁猎工具: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地枪、排铳等;毒药、炸药、农药、麻醉物等化学制剂;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铁夹、吊杠、陷阱等非人为直接操作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粘网(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钢丝、铁丝等)。
(4)禁猎方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声音诱捕、电击、水淹、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
3.禁食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护农狩猎队员所猎获的野猪只能无害化处置,严禁交易和食用,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猎捕资格,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县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同联动。县公安局负责猎枪和猎弹管理及狩猎业务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完成野猪危害调查,负责指导猎获野猪无害化处置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狩猎许可证发放和狩猎指标控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经营销售野猪行为。
(二)资金保障。依法开展护农狩猎作为公益性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由县财政局负责护农狩猎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狩猎人员未猎获野猪的,不予补助;猎获的野猪需填报《宁化县护农狩猎猎获野猪处置确认表》(附件3)、《宁化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附件4),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和报林业部门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县林业局发放。具体标准为:猎获的野猪在30公斤(含)以上的补助800元/头;猎获的野猪在30公斤以下的补助300元/头,补助包含误工费、保险费、交通费、猎狗费用、无害化处置费等。
四、其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本县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宁化县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2-1. 年宁化县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2-2. 年宁化县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3.宁化县护农狩猎野猪处置确认表
4.宁化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宁化县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我县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决定成立宁化县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曾念溪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周登华 县林业局局长
成 员:朱莉萍 县财政局副局长
邓时斌 县林业局副局长
徐恩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赖家军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吴太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以上领导小组人员因工作或职务变动的,其兼任的职务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重新下文。
附件2
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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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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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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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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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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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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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及内容 |
一、申请事项: 狩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繁育利用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子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二、内容: 1.狩猎目的:危害防控(护农狩猎) 2.狩猎对象:野猪,共 只(雄只,雌只) 3.狩猎地点: 乡(镇)村 4.狩猎工具和方法:猎枪枪杀 5.狩猎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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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多人)签名捺印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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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注:1.本申请表根据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份数;
2.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的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1
编 号 |
福建省宁化县 乡(镇)林猎危害申字( )年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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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猎捕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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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单位或个人通讯地址 |
宁化县 乡(镇) 村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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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猎捕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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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点(附表2列村委会调查申请意见及照片) |
乡(镇) 村 村 村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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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村 村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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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村 村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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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破坏情况 |
野猪破坏总体情况包括:品种、面积(亩)、数量,损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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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概况 |
1.森林 2.水稻农田 3.果树 4.种菜农地 5.畜牧地 6.池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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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方法 |
注明猎捕工具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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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地及申请猎捕数量 |
危害需要猎捕地名 |
主要 作物 |
农作物损失情况 |
申请猎捕数(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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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 |
损失 面积 |
损失 金额 |
其他 |
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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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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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猎捕时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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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队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林业站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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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年宁化县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附件2-2
年宁化县 乡(镇)野猪危害调查报告
当地农技站意见: 负责人: 公章: 时间: |
填表说明:请各野猪危害地所在村委会在表格中填写破坏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需写明受灾户、受灾地点、品种数量、折算损失金额及申请护农狩猎的猎杀数量,签名盖章,写明时间。
附件3
宁化县护农狩猎野猪处置确认表
填报单位(所在地农技站公章):
许可证编号 |
批准狩猎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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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狩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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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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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野猪情况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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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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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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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置情况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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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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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签字 |
农技站以及村委干部、狩猎人、林业站、 公安派出所等参加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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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照片,可以附页) |
附件4
宁化县护农狩猎野猪狩猎补助表
护农狩猎人员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帐号 |
金额合计 (元) |
30 公斤以下 |
30 公斤以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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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头) |
标准 |
小计 (元) |
数量 (头) |
标准 |
小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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