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宁化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化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

  处置方案

  为加强采矿废石、弃土、弃渣及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土的统一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弃土弃渣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遵循余弃砂石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和公开、有偿、合理处置的原则,实现项目推进、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经济增收的有机统一。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余弃砂石料的综合利用,支持开展以余弃砂石土为原辅材料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今后县内凡是采矿产生的废石、弃土、弃渣及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余弃砂石料,均按本方案处置。

  二、处置主体及范围

  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牵头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采矿废石是指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废石。

  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废弃矿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土地平整、河道清淤等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土的,除项目建设本身自用外(自用是指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的剩余砂石土。

  三、处置流程

  (一)移交。形成尾矿资源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进行调查、登记;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由项目施工方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进行移交,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存储情况,暂不移交处置的,施工方(项目部)要及时向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作出说明并限期移交。

  (二)申请。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自完成调查登记或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置书面申请,原则上3个月内需完成处置;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采矿废石的,由采矿权人根据废石堆放情况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计量。具体计量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资质单位进行测算,出具报告,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县自然资源局所得分成款中列支。

  (四)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进行有偿处置的资源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报告,所需经费在砂石处置收入县自然资源局所得分成款中列支。

  (五)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制定公开出让方案,方案中需明确具体项目、位置、弃土弃渣方量、处置期限、有偿化处置价格等内容,报县政府批复后,按程序发布公告、组织出让工作。

  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采矿权人,形成尾矿资源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比照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由县自然资源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出让。

  当剩余砂石土处置量少于1万立方米时,可按基准价和评估价两者就高原则进行简易处置。按规定协议出让的采矿废石,视情况可采用基准价与评估价两者就高确定单价或预计处置量的方式进行出让,按合同期间最终销售处置量,根据多还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六)签订合同。受让人按规定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出让协议。

  (七)综合处置。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协议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弃渣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行协调解决生产经营过程涉及的道路交通、供电设施、用地、青苗补偿等问题。受让人在处置前应当依法编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如另有其他复垦、治理方案则无需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尾矿资源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的竞得者应缴纳成交价10%的保证金,综合利用结束后,应进行恢复治理;治理后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验收的,退回保证金;无法通过验收的,应当组织整改。

  四、处置收益分配

  为确保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出让收益金分配明确如下:(1)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并开具非税发票全额上缴县财政;(2)出让收益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提取出让收益总额的3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工作经费;出让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100万元提取30%、超过100万元部分提取20%,作为属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的工作经费;(3)出让收益的20%作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经费(包括计量、评估、出让等费用)。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纪委监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应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宁政文〔2020〕27号)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上下联动,强化责任和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登记辖区内采矿废石,督促项目部及时移交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加强对辖区内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的巡查监管力度,发现和制止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违法开采、未经处置违法买卖砂石土行为,并在第一时间提请相关部门查处;协调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竞得人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收取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负责组织落实处置后的复垦复绿事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有偿化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督促乡(镇)政府履行后期复垦复绿义务。

  县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收购矿产品、非法占地、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

  县水保中心:负责审查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前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指导督促按方案实施各项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县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开采和尾砂回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管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尾矿资源、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占用林地资源的监督,查处破坏林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好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管理。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保障工作。

  宁化生态环境局:负责采矿废石、剩余砂石土存储、转运及处理过程中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附则

  本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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