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2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全面加强耕地保护监督,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管理,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完善我县耕地保护工作方案。

一、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

(一)细化考核指标。以党政同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为基础,充分衔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自然资源督察、卫片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量化耕地质量建设、土地利用制度执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行为等工作,形成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精细化考核指标体系。

(二)优化考核调度。对补充耕地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旧村复垦指标等按进度管理的要求,分阶段进行精细化考核。

二、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一)加强规划管控。加快编制县、乡(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二)严控建设占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文件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将建设占用耕地的必要性、合理性作为多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违法占用耕地的,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试行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制度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2〕562号)精神,落实“增违挂钩”机制,等质等量扣减属地乡(镇)补充耕地指标。

(三)强化存量盘活。落实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强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与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联动,积极盘活存量土地,确保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

(四)加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农业用途和用地标准,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改成果,坚持农地农用。

(五)严格管控耕地转出。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设施建设用地,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先在现有低效园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农用地上实施,农村道路、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尽量避让一般耕地、不占或少占一般耕地。对水库淹没区形成的水库水面占用一般耕地的,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先行落实耕地转入。

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非农化”“非粮化”、耕地质量不高的问题,按省、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下发的图斑逐一比对分析,分类处置,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永久基本农田地块恢复稳定利用耕地属性。

(二)严格占用审批。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精神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据规划优化用地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项目可行性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管理。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谁保护,谁收益”的原则,对基本农田保护有力、监管严格,年度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低于划定面积的乡(镇),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对成效显著的乡(镇)视情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制度

(一)建立耕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机制

1.耕地保护是各乡镇党委政府的法定职责,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补充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县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2.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严格落实“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原则上在乡(镇)区域内落实占补平衡。

对乡(镇)年度验收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抵减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旱地、水田)面积的1.2倍后,结余的指标按补助标准予以结算,统筹用于县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1.加强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论证。做实做细前期工作,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图上,标识项目实施区域和计划新增耕地地块位置。制作符合测绘产品质量要求的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的高清正射影像图。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规避生态红线,尊重各类保护区管制规则。逐地块实地细化调查土地利用现状,综合考虑水源、坡度、土壤、交通、生态保护等立地条件,剔除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明显难以维持稳定耕种、新增耕地面积达不到最小上图标准400平方米地块、村镇规划建设预留的地块,合理确定项目拟实施范围和整治内容,确保新增耕地地块在立项前为非耕地,且符合生态建设和占补平衡要求,并及时申报土地整治省级储备库。

2.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评审制等制度,加强项目全程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3.规范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方案的,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根据《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通知》(明自然资发〔2021〕14号)文件精神,依程序变更。

土地开发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的20%,且项目全部工程设计变更涉及的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准预算的10%。变更后项目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经业主同意,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业主单位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其他情形应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29号)文件精神,旧村复垦项目规模变更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总规模面积的15%以内,由项目业主制定设计变更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批准。若项目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复垦的面积超过项目总规模面积的15%的,由项目业主书面说明项目无法实施的原因,制定项目设计变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审核。经备案或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方案,审核批准文件是项目竣工验收、新增耕地备案入库和挂钩指标结算的依据。

4.严格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所有新增耕地地块须落实耕种,制作项目区分辨率优于0.2米高清正射影像图,按照国土变更调查规程,逐地块调查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情况,拍摄落实耕种破土长苗的实地举证照片。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核查通过后,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并按规定评定新增耕地质量。

按照“谁立项、谁验收、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分别对部门实施项目产生新增耕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达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标准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5.规范新增耕地入库报备。严格落实新增耕地审核与报备工作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要求。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结合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高清正射影像,通过内业比对和外业核实,逐地块核定新增耕地数量指标,评定新增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通过全国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逐地块录入新增耕地坐标和实地现状照片,上传标识项目区和新增耕地位置的高清正射影像图。

(三)强化项目后续管护

为确保新增耕地稳定利用,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管护责任。项目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验收后的项目移交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

为确保新增耕地不改变地类,按项目验收后新增耕地面积,在补助资金中一次性提取每亩7500元的管护资金,用于项目验收后5年的管护补助。提取的管护资金由县财政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项目主管部门按管护到位面积每年每亩1500元的标准拨付乡(镇),乡(镇)及时拨付管护方。管护内容包括水源工程设施、灌排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田坎护坡及道路设施、耕地种植属性、地力培肥等。

(四)复垦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1.复垦项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根据《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复垦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由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预算批复后,由县财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及时足额拨付乡镇人民政府,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主体设立专账,核算县级从指标交易资金中安排的复垦项目及其他项目资金。资金拨付及支出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付。

2.旧村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旧村复垦补助资金暂按每亩20万元标准补助。鉴于国家新增耕地备案管理流程调整,旧村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经市级验收合格、影像采集上传审核通过部级监管后,按先行核定挂钩指标面积,每亩拨付至15万元(含拆迁补偿、复垦项目资金和后续管护资金),余款待指标结算完成后拨付。

(五)新增耕地奖励补助机制

结算指标为水田的,以新增耕地质量综合利用等8等为基数,每亩补助10万元;每提升一个等别每亩补助增加0.5万元,每降低一个等别每亩补助扣减0.5万元。结算指标为旱地的,以新增耕地质量综合利用等10等为基数,每亩补助5万元;每提升一个等别每亩补助增加0.5万元,每降低一个等别每亩补助扣减0.5万元。

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增减挂钩指标按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70%结算,按旧村复垦项目补助标准执行。剩余30%的新增耕地补助按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补助标准执行。

如乡(镇)结余新增耕地指标为“负值”的,相应追加该乡(镇)次年补充耕地任务。次年结算新增耕地指标时,需先冲抵指标库“负值”后,再计算年度指标结余。

(六)严格奖惩

为鼓励又好又快又多地补充耕地,对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且成效突出的乡(镇)视情分别给予20-50万元资金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一是除省、市、县重点项目外,暂停受理该乡(镇)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申请,暂缓本年度补充耕地指标补助资金的拨付,直至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为止。二是完成补充耕地面积超过任务80%(含80%)的,按每差1亩扣减补助结算资金1000元,对完成补充耕地面积在80%以下的,按每差1亩扣减补助结算资金2000元。

(七)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为严守耕地红线,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转为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村道路、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的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确保耕地进出平衡。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县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县域内耕地进出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强化对乡(镇)工作督导,定期对辖区耕地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对耕地转入滞后的乡(镇)、部门进行预警、督促加快整改,对切实无法落实的乡(镇)及时统筹协调在县域内落实,确保县域内年度进出平衡。

2.按时编制年度进出平衡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对行政辖区内拟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一般耕地和上一年度国土调查地类是耕地,实际现状是其他农用地等形成耕地转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本乡(镇)辖区内三调中“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各类农用地状况,提出耕地转入方案,上报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局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在各乡(镇)申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评估耕地转出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耕地转入的可行性,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县级年度进出平衡方案的编制。

在实施过程中,县级将根据各乡(镇)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调整,调整情况按要求报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3.有效落实耕地转入。各乡(镇)须细化建立耕地进出台账,明确耕地进出具体地块、位置、面积、实施主体、变化前后用途等。认真抓好耕地转入相关工作,转入耕地地块完成垦复种植破土出苗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认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将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成果纳入日常变更,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变更到位,县林业局要做好耕地进出平衡成果与森林资源档案的衔接工作。无法落实的将核减项目所在乡(镇)当年的补充耕地指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原地复垦。

五、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一)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推进已建项目上图入库,防止重复建设。对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因灾损毁、基础条件不完善造成抛荒的耕地优先列入建设任务。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和旱地改造水田建设。把新增耕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任务,科学规划设计,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建设标准,充实建设内容,加强建后管护,在确保数量的同时,特别注重提高耕地质量,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二)加快撂荒地治理。组织开展撂荒地统筹利用工作,摸清底数、分类施策,着力减少撂荒地存量、遏制增量。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等惠农扶粮政策,鼓励县乡出台粮食生产奖补政策,支持各地对抛荒山垅田复垦种粮、“非粮化”耕地还粮奖励办法,调动全社会种粮积极性。

(三)实施耕地地力提升和污染治理。实施地力提升“2345”工程,示范推广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绿肥种植,推进水稻等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利用,提高耕地地力。持续做好耕地地力监测,分年度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及数据更新。在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基础上,以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区域,因地制宜进行治理,完成上级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保持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稳定。

(四)推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该项工作已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22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建设用地单位应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方案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利用剥离优质耕作层客土的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含生态修复项目),客土耕作层厚度达到30厘米以上的,按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和利用剥离耕作层客土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新增水田的,每亩增加补助2万元;新增水浇地、旱地的,每亩增加补助1万元。

六、建立完善耕地执法监督机制

(一)加强耕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为抓手,将镇村干部(含各级派驻干部)细分到各网格作为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人,通过日常巡查、信访、12336举报系统和12345便民服务网络平台等渠道,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及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问题。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破坏耕地和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坚决遏制新增“大棚房”问题,巩固拓展整治成果。

(二)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压实属地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完成部卫片和“天地网”下发疑似问题图斑现场核实和网络举证,建立每月通报和重点督导制度,定期向属地乡(镇)通报违法情况和整改进度,对确认新增违法用地问题2个月内坚决整改到位。一年度内县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突破15%和100亩的问责标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新增占用耕地行为,确保我县不出现被国家、省、市通报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建立健全卫片执法图斑闭环管理机制,明确各方、各环节职责,严格落实预警约谈办法。

(三)建立耕地执法长效机制。健全违法违规用地举报线索处理机制,规范线索接收范围和转办督办方式,压实责任,防范风险。完善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机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严肃追究失职失责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广应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强化执法工作全链条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领导要加强所挂钩乡(镇)耕地保护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分工履职尽责,通力协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监管,充分调动村集体、农民和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障粮食安全。

(二)强化资金保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要沟通对接县财政局,提出预算建议,在年度预算中,保障补充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后续管护等土地整治任务资金需求,并将耕地保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和土地整治监管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以土地整治为平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责任考核,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执法监督等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乡(镇)、村逐级签订党政同责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乡(镇)、部门进行表扬激励,对落实不力的乡(镇)、部门通报约谈;考核结果与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生态环保等部门对乡(镇)的项目资金安排挂钩;考核结果与班子、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列入相关部门协审内容(协审办法另文下发),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培养使用、县级“两代表一委员”推荐的重要参考。对耕地保护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四)强化宣传教育。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党校、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要丰富内容、创新载体,开展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多元宣传。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推动耕地保护宣传、培训进党校、进机关、进农村,做到家喻户晓、入耳入脑,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宁政文〔2018〕156号)、《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21〕25号)、2022年6月10日下发的《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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