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化县扶持优势品牌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21〕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打造质量强县,调动全县企业及帮扶机构创建品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全县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全县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宁化县扶持优势品牌规定调整如下:

一、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80万元;获驰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奖励80万元;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获三明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万元。

二、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机构奖励1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7万元;获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单位奖励5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福建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有机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对应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有机产品再认证、绿色食品续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对应奖励1万元、1万元、0.2万元。

五、对首次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及其他认证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修订完成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对应补助主导制定单位12万元、8万元、5万元,分别对应补助主导修订单位4万元、3万元、3万元;每参与制定、修订完成一项国家标准,分别对应补助参与制定、修订的单位3万元、1万元。

县内单位参与制定、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的,必须是标准文本中排名前五位的起草单位。

七、一次性分别对应补助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省级以上服务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单位6万元、4万元、4万元、4万元。

八、一次性补助承担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单位8万元。奖励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批准使用采标标志的单位每批准使用一项采标标志产品0.5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享受的该项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九、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对应给予10万元、3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同时获得两级、三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奖励不累加,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十、获品牌产品表彰的帮助申报机构奖励标准如下: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奖励5万元;获驰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3万元;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3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3万元,获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奖励2万元;获三明市政府质量奖的奖励2万元;首次获得福建名牌农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0.5万元;首次获得有机产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每个产品分别对应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23日发布的《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化县扶持奖励优势品牌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17〕236号)同时废止。

 

 宁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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