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宁化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由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责、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自然资源法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非涉密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审批、临时用地审核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建设用地供应审批、采矿权许可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采矿权变更审批、矿区范围划定审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审核、探矿权审核,包括土地登记发证、矿业权登记发证情况。

●规划计划:土地管理规划计划、矿产资源管理规划计划。

●监督管理:土地监督管理、矿产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矿产违法案件查处。

●行政收费:土地管理税费、矿产资源管理税费。

●公告信息: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矿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地质灾害事件、矿产突发事件、其他突发事件。

●综合管理:人事、统计、政府采购、党风廉政、政风行风、效能建设、机关党建。

具体信息目录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jnh.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查阅地点:县档案馆(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0598-6822531

                   县图书馆(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34号),联系电话:0598-5091299

(三)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宁化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6821366

传真号码:0598--6821366

电子邮箱:nhgtzyjbgs@163.com

通信地址: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81号

邮政编码:365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 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具体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