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宁化县人防办 时间:2018-08-17 15:40

为加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包括载有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报表、凭证、笔记、磁带、录音带、计算机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以下简称为密件。

第二条 制订密件,应当按照《国家秘密保密及其期限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放传达范围、印制数量;不准复制、翻印的或者阅办后需退回制发单位的,应当注明或作出明确规定;绝密级文件应逐份编号。制订密件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复写纸等中间材料,凡需要保存的,应当按照正式密件管理;凡不需要保存的,承办人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条  印制密件,应当由本办打字室承担。

第四条  综合股统一负责收发外单位送我办的密件和我办送外单位的密件(外单位直接送到各室的密件,由室签收、登记,并按同级别密件管理)。收发密件,应当逐件清点,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呈送办公室领导阅的密件应由综合股签收,登记后呈送办公室领导阅。

第五条  传递密件,应当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密件不得通过普通邮政邮寄,不得让其他人顺便捎带,应交综合股进行登记后,根据密级程度通过邮局按机要件发出。传递绝密件,应当加贴发文机关的密封条或者加盖密封章。

第六条  密件应当在办公室阅文阅办,不得带回家中阅读存放。传阅密件,要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做到管理密件的人员能够随时掌握密件去向。密件的阅办者,不得擅自留存借阅卷中的密件;不得擅自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泄露密件内容;及时阅办、退回,不得拖压。

第七条  未经密件制发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密件阅读范围,不得公开引用和发表,不得私下透露。绝密件应当严格控制阅读范围。密件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绝密件阅读人员范围,登记留底备查。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不准做笔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不得将密件在传真机中传真,在非涉密网络中传送。

第八条  秘密件归组织所有,不归个人所有,因工作需要发给个人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退回。由制发机关规定并开具清退单的密件,应当及时阅办并退回制发机关。因工作需要借用密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范围办理手续,在保管地阅读,用后及时退回。

 第九条  复印密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要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复印机。

⑵因工作需要复印密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⑶绝密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因工作需复印的,除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外,绝密件须经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机密、秘密件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

⑷禁止到无《国家秘密载件复制许可证》的营业单位复印密件。

    第十条  办公室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用于储存、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内部信息和其它未公开的公务信息,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涉密信息移动存储介质实行专人管理,严禁将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如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在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 载有密件的计算机送外单位修理前,先将硬盘卸下,然后送市保密局指定的地点维修。

第十条  销毁密件,要进行逐件登记造册,经办公室批准后方能销毁。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密件。销毁密件时,应当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并在销毁登记册上签名。严禁将秘密文件、内部资料和内部书刊作为废品出售,需要销毁的公文和内部资料、内部刊物,都应作为保密废纸,交由综合股统一处理。

第十条  用于登记密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等情况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五年;涉及绝密件的登记簿,用毕后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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