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防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县人防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县人防办机关。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或其他渠道,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等进行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在县人防办对内公开,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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