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仅用于宁化县人防办。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县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式: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时限: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善;行政效率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以选择重点考核,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由县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考核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负责考核方案,报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对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市级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对考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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