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群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复情况;按照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情况: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公开时限情况: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程序、时限规定公开发布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考核于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股室和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政务公开办;由局政务公开办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对不合格科室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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