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各股室及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局保密委和各股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就其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初审、复核两级审查”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不得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六)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股室、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局主管领导提出复核审查意见;
(三)如为敏感或重大事项,由局主要领导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第七条 联合发文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方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涉及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自行解密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股室、单位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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