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保证各职能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有关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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