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度。对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公众办事,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工作情况。是否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八)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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