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8年05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宁化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宁化县统计局信息公开由统计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1、县统计局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统计法规。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县统计工作规划、专项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本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最新动态;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公务和其他人员的表彰、奖励。

6、财经信息。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分析和统计调研。

7、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等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统计概念和统计指标解释。

    具体信息目录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jnh.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统计公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县档案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查阅地点:县档案馆(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0598-6822531

              县图书馆(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34号),联系电话:0598-5091299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统计公报、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宁化县统计局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宁化县统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6836292

    传真号码:0598--6836292

    电子邮箱:nhxtjj_bgs@126.com

    通信地址: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宁化县统计局

    邮政编码:365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具体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