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来源:宁化县统计局 时间:2018-08-16 16:23

宁化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我局信息公开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信息公开服务;

  (七)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统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人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局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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