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化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机关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机关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宁化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宁化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联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宁化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宁化县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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