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畜牧兽医水产站,局属相关单位: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加强我县兽医医政管理,推进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两备案”工作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办理乡村兽医备案:
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备案材料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收到拟备案人员的备案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并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渔业股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站和局属相关单位要加大乡村兽医和执业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渔业股具体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工作,各基层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通知辖区内具备备案的乡村兽医人员于3月25日前携相关申请材料办理备案。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 。相关单位加强乡村兽医备案信息管理,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要将辖区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的从业主体纳入监管范围,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规范其动物诊疗活动。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于违法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 。相关单位做好乡村兽医的培训,重点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法治意识。
联系人:张望杰 联系电话:0598-6831651
附件: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副表)
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