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来源:宁化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8-08-17 17:06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及时向县民宗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未及时、准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季度统计报表的; 

  (五)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八)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视情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责任追究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股(室)及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第二款处理外,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由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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