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股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股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各股室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各股室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内容进行全面考核。
(五)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对审定意见及结果进行通知公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本局股室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股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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