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宁化县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宁化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由民政局办公室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民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国家、省、市、县有关民政政策及解读、本部门文件;
3.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重点工程计划等;
4.本机构人事任免;
5.财政预决算公开、依规定需公开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6.行政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收费公示等;
7.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8.政务服务信息公开情况、重要活动及工作公告等;
9.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0.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通过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宁化民政微信公众号(nhxmzj)、政务公开栏等公开政府信息。
微信号:宁化民政
查阅地点:县档案馆(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联系电话:0598-6822531
县图书馆(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34号),联系电话:0598-509129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录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首页的“政务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在“政府工作部门”,点击“宁化县民政局”,即可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编排体系
宁化县民政局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公开申请的机构
宁化县民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8-6822087
传真号码:0598-6822087
电子邮箱:nh6822087@163.com
通信地址:宁化县中环中路133号财福源广场6、7楼县民政局
邮政编码:3654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宁化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从“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http://www.fjnh.gov.cn/zfxxgkzl/ysqgk/)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宁化县民政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宁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http://www.fjnh.gov.cn/zfxxgkzl/ysqgk/),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具体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宁化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流程图。
(四)信息处理费的收取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按照《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化县人民政府、宁化县监察机关、宁化县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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