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宁化县民政局 时间:2018-08-17 17:44

第一条 为确保宁化县民政局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股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四)不同股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股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五)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各股室(单位)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局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各股室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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