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单位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报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擅自扩大公开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依法移交相应组织处理。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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