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宁林〔2022〕108号
 林业各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服务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县林业执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积极推进乡镇林业工作站“一带三”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若干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县行政执法实际,经研究决定,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化县林业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及处罚清单

(一)成立林业执法中队

结合我县林业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全县以林业站为基础,按区位划分,林业执法大队设立中沙、泉上、石壁、曹坊、城区、国有林场6个执法中队【具体成员分布见《宁化县林业局关于成立林业执法中队的通知》(宁林〔2022〕109号)文件】。

(二)明确行政处罚清单

明确行政处罚权责清单:见附件1

林业执法中队工作职责:见附件2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见附件3

二、执法遵循原则

各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若干规定》执行,不得简化程序违规办理。

(一)法定程序、法定依据

实施各种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权利告知

实施各种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案件追诉期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六)案件办理期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三、执法办案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必须严格按照一般程序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严禁以罚代刑和不按程序处罚的问题发生。

1.立案规定。

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由各林业执法中队长协调指派两名执法人员承办,进行立案调查。(各林业站负责人对各自辖区(行政区域)内案件负总责,组织各林业站内执法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案件查处,人员不足由执法中队长协调指派或执法中队上报县林业执法大队协调指派);《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决定是否立案审核栏,报县林业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立案条件。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违法行为发生。

②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③属于本机关管辖。

④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3.证据种类及收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依法收取证据;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调取各种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视听资料;
④证人证言;
⑤当事人的陈述;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⑧电子数据。

4.登记保存。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开具《封存/扣押决定书》期限不能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案件证据材料要求

1.询问笔录。

收集、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勘验、检查。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验、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的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勘验、检查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被邀请的见证人、有关的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3.技术鉴定。

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县林业执法中队在各自的辖区技术人员人才库中指派两名以上相关技术人员做出技术鉴定或者聘请有资质第三方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4.证据查证。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5.处罚意见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承办人员应当依据《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案件类型和裁量基准》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提出初步意见后,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承办人员送执法中队审核并由执法大队签署意见,由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上报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林业局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①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
 ④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6.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林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决定书送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也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案件立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档案材料由各中队保管建档,不得将档案材料随意查阅、复印、外传,确实需要查阅、复印的,需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材料。

(六)撤销立案

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或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罚的,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撤销立案。

(七)案件移送

不属于自己管辖和涉及刑事案件的,各执法中队应将调查材料及时上报政策法制股,经法制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设法制审核机构,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一)指定专职法制人员

由林业局法制人员签署意见,负责检查督促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法律法规宣传;听证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与涉刑案件的移送。

(二)加强林业执法监督

被监督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1.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2.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6.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7.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8.是否根据《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9.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0.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1.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2.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五、坚持案件送审制度

县林业主管部门是行使林业处罚权的主体,对执法中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凡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在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前,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县林业局法制人员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或者严重影响的林业行政案件,由办案单位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林业局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做出决定。

(一)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或没收价值10000元以上财物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批准书的。

(三)涉外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或其他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

七、规范文书证件管理

各林业执法部门必须在林业局领取国家统一制式的法律文书,不得私自印制和代替。政策法制股要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使用,按期注册,不得超范围、超时限使用,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将执法证件收回注销,执法证件有效期满要按规定及时换发新证。

八、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要求

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责,在执法中既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又要防止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由主办单位负责或牵头办理的案件,相关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执法合力,把林业行政执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九、建立林业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库

为避免林业执法技术鉴定中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现象,建立林业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库,负责具体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一般林业案件由所管辖中队区域(各执法中队长及林业站负责人对各自辖区内案件负总责,组织各执法中队及林业站内执法人员、技术人员承担各执法中队及林业站各自辖区内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进行勘验鉴定;情节严重或影响重大的林业行政案件,聘请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勘验鉴定。具体专业技术人员见技术人员人才库。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林业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2.林业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3.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



宁化县林业局

2022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林业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序号

权责事项

序号

权责事项

1

对违法出售、收购、经营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林木行为的处罚

2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3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林木毁坏行为的处罚

4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

5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6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7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8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9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处罚

10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11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12

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处罚

13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4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5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6

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7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18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19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20

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21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

22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行为的处罚

23

对违法制造、销售、使用野生动物猎捕工具行为的处罚

24

对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行为的处罚

25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26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

27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28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29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30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31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32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33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34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35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36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37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处罚

38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处罚

39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处罚

40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41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42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43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44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45

对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装行为、擅自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46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47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48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49

对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50

对非法提供或者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51

对非法推广、销售所谓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52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53

对非法采集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54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或未按规定保存种子样品的处罚

55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56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57

对不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处罚

58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59

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60

对非法进出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61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62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63

对林木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64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65

对销售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66

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67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68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69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处罚

 

70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71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72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行为的处罚

73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74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处罚

75

对擅自使用、变更湿地公园名称行为的处罚

76

对在湿地范围内非法揭取草皮行为的处罚

77

对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野生鸟卵行为的处罚

78

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行为的

处罚

79

对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行为的处罚

80

对未按规定补建恢复湿地行为的处罚

81

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82

对建设湿地公园未采取保护措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行为的处罚

83

擅自调整湿地公园的范围、界线或者功能区行为的处罚

84

对非法修筑设施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等行为的处罚

85

对毁损湿地公园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86

对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行为的处罚

87

对非法破坏森林公园森林景观行为的处罚

88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行为的处罚

89

对非法毁坏森林公园林地行为的处罚

90

对违法在森林公园内采挖花草、树根、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行为的处罚

91

对破坏森林公园内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处罚

92

对违反森林公园防火规定行为的处罚

93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处罚

94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95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96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97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98

对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木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99

对非法改变林种行为的处罚

 

100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行为的处罚

101

对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行为的处罚

102

对将生态公益林中的乔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变相改造成竹林、经济林行为的处罚

103

对未办理引种检疫审批手续行为的处罚

104

对擅自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行为的处罚

105

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行为的处罚

106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107

对未按要求将相关检疫单证交调入地县级林业防治检疫机构查验行为的处罚

108

对将松科植物或者其他携带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重点预防区行为的处罚

109

对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行为的处罚

110

对建设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行为的处罚

111

对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行为的处罚

112

对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行为的处罚

113

对破坏或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114

 

对擅自移动或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处罚

 

115

对侵占、破坏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或随意改变基地用途、在基地及其周边从事有害活动的处罚

116

对项目建设涉及古树名木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117

对生产、推广、销售应当停止生产、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118

对未在拟引种区域开展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处罚

119

对生产、推广、销售已撤销备案的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120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行为的处罚

121

对未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的处罚

122

对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行为的处罚

123

对受委托代销种子未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附件2

 

林业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林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二、负责辖区范围内检查和监督从事森林资源的各种利用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具体承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以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五、要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工作机制,做到执法巡查与预防违法犯罪、加强林政管理和服务、查处违法案件相结合;做到执法机构巡查与林权主体经营管护、林区源头基层组织和人员责任护林相衔接。

六、认真完成林业站的各项林业业务工作,积极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3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库

级 别

姓  名

合计

高 级

 

伍小辉

 

 

 

中 级

 

吴逊怡

 

 

 

 

 

初 级

张伟 张庆丰 巫凌鸿 黄志雄 张霖红 夏春萍  吴丹 黄燕梅 吴燕生 张瑞峰 巫万青 邱水林    徐志军 陈梦颖 赖文超 刘津伟 张志超 马文金 曹福连 邱德宇 张泓蔚 邓建辉 王煜华 陈治也 陈晓晴 戴雪强  骆玲玉 伍恒强 俞梦宇 洪望优

刘敬杰 陈伙香

 

 

 

 

 

 

 

 

 

 

 

工 勤

 (技师)

 

 

 

 

张兴 胡木金 王华祥 阴仁彪 柳清海 连益森  曾令斌 刘义发 张星恩 薛苏闽 吴建华

 

 

 

 

工 勤

(高级工)

杨尚彬 吴高翔 居明华 曾南丰 廖福鹏  廖福永张德林 邓昌文 张瑞平 陈跃新 蔡国安 黄恒龙 张天红 李明 张河煌 韩锡宝 罗明 蔡国太    石克碧  徐鹤勇

 

 

 

 

 

 

 

 

工 勤

(普通)

 

马先亮 张长春 张凌云 连春财 刘强 李球水  张贤生 张富明  刘珺   廖琦民 林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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