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
(二)《保密法》第二、八条以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宁化县商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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