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本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规范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办公室负责,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机关各股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要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机构人员、经费保障等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编制及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办理、答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局办公室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开展考评工作。
(二)向被考核股室发出考核通知。考核小组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下发实施。
(三)被考核股室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股室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局领导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定期考核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县科技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股室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股室,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股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追究该股室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取消该股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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