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丰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及《办法》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股室是否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场所和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六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评议结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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