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化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粮综[2016]50号
 宁化县粮食局关于印发《宁化县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经研究同意,现将《宁化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9日   

 

 

 

 

宁化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增强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有效应对粮食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规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和管理,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2号)、《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是指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在宁化县境内承担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的企业及非独立核算的销售网点。

第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应急供应实际需要,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四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总体规划布局。负责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选定和指导服务、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经营和管理实行平急结合原则。正常情况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状态下,必须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委托的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任务。

 

第二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及条件

    第六条 粮食应急加工、配送、销售网点应当分别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择优选定。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选定应当与粮油储备、粮油加工、军粮供应、放心粮油工程和市场体系建设相衔接,合理布局。

第七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粮食产品批发零售为主,日常运转正常、发展良好的军粮供应网点、放心粮油店、大型超市或大型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

    (三)经营者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保障承诺书》,承诺在应急情况下配合完成应急粮食销售任务。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县级及以上粮食骨干加工企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质量、卫生管理规定,保证经营商品质量和食用安全;

    (三)已纳入粮食流通和工业统计范围,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企业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保障承诺书》, 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销售规模和物流中转能力的粮食经营企业;

(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

(三)有一定容量的粮油配送中转仓库,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

(四)企业必须签订《粮食应急保障承诺书》, 承诺在应急情况下承担应急粮食配送任务。

 

第三章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管理

    第十条 选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签订承诺书,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应急供应网点档案,将网点名称、地址、性质、单位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应急保障能力等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定期逐级上报至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增加、减少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管理和督促检查;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税务、农发行等部门的政策、资金支持,为推进应急供应网络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不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应急状态时:负责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向应急保障网点下达粮食应急保障任务;指导督促应急保障网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应急任务完成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清算应急保障网点所发生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的责任义务

依法诚信经营,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粮食应急保障方面的管理和督促检查。

非应急状态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参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应急知识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对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护;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应急状态时:保持通信畅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应急指令;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担的粮食应急保障任务。

第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议,收回牌匾。经核查,不再符合选定条件的;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承担应急供应任务,主动提出申请的;不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的;对粮食应急供应任务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选择相应供应网点补充,并上报至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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