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22 15:4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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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背景

为提高我县耕地保护能力,守好耕地红线,保护我县耕地资源,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实施依据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

2.《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财农〔20222号)

3.《宁化县农业农村局  宁化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宁化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20269号)

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三、实施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65月着手开展《通知》起草工作。为保证《通知》的制定质量和效果,在汇总各乡(镇)上报耕地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补贴资金总量会同县财政部门测算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形成《通知》(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上级下达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3542万元,2025年结余资金0.108791万元,本次发放资金3542.108791万元。经测算,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67.37/亩。对承包耕地30亩以上种粮大户叠加补贴50/亩。

(三)补贴面积指标依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按各乡(镇)调查核实、汇总,上报县农业农村局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发放面积(全县441723.59亩);种粮大户按各乡(镇)上报“2025年度种粮大户花名册”汇总面积(全县113157.02亩,已在“宁化县人民政府网”公示无异议)。

(四)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测算、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将补贴发放到位。

(五)强化资金管理

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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