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化县城区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2025-09-26 09:34 来源:宁化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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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县政府颁布了《关于调整宁化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持续改善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我县城区面积、人口不断增加的需要,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的要求,对2016年2月颁布的《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宁政文〔2016〕12号)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禁燃区范围

将禁燃区范围由原来的县城建成区范围调整为《宁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区域,面积由12平方公里扩大到18.18平方公里。

(二)确定了禁止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种类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石化油类。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为高污染燃料。

(三)调整了禁燃区管理规定

1.明确“什么不能干”,守住禁燃底线。不管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生产经营者,一律不能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也不能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生活在禁燃区内的居民也不能燃用高污染燃料。

2.明确“什么时候改”,定好清洁能源更换期限。禁燃区范围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如旧锅炉等),必须在2026年12月31前改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等);现有使用生物质燃料的设备,必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改为专用锅炉并装上高效除尘设备,减少污染。

3.明确“谁来办”,确定负责实施的主体。由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4.明确“谁来帮”,列明各部门职责。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和电力、燃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一方面强化禁燃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服务,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四)增加了专用词汇解释说明

1.煤炭及其制品指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分别执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生物质成型燃料质量分级》(NB/T 34024-2015)相关规定。

3.高效除尘设施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等高效治理设施。

4.清洁能源指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发布实施

《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宁政文〔2016〕12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宁化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8-68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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