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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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继续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具体赋权清单进行适当调整”要求,县司法局会同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对现行乡镇赋权事项的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需对现行的乡镇赋权事项清单进行适当调整。
二、出台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 号);
2.《2024年度福建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工作要点》(闽司〔2024〕60号);
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明政规〔2022〕1号);
4.《三明市司法局 中共三明市委编办关于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事项评估调整的通知》(明司〔2024〕7号)。
三、主要内容
《决定》拟收回部分专业技术强、认定困难、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更为高效的行政执法事项20项,具体涉及农业农村领域10项、市场监管领域5项、林业领域1项、自然资源领域4项。自文件印发日起,收回的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由原下放的县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行使,调整后的151项行政执法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行使。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文件印发日前已立案但未办结的案件,应继续办理直至办结。县直相关部门及乡(镇)要做好工作衔接,严格依法履职,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四、范围期限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宁化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宁政规〔2022〕5号)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赋权执法事项以此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宁化县司法局法治调研与督察股
联系方式:0598-682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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