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202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政策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切实解决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问题,改善和提升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按要求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黄牌警示整改销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宁化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2024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补助(偿),加快拆除整治不符合环保要求且无改造条件的规下生猪养殖场,逐步提升全县流域水环境质量。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
三、实施过程
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6月正式启动《方案》起草工作。在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县(市、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方案》(初稿)。经征求宁化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相关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方案》(修改稿)。2024年6月11日,经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深入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方案》(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补助(偿)资金由县、乡镇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筹措,县级分担资金整合2024年综合性生态保护提升性补偿资金432.38万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乡镇分担资金由乡镇自筹解决。对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清栏并拆除的,县级财政分担补助(偿)资金的80%;2024年8月1日后完成清栏并拆除的,县级不再给予补助(偿),由乡镇自筹资金解决。
(二)补助(偿)对象:《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规〔2023〕2号)规定可养区内无法升级改造或升级改造达不到《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7号)规定的生猪养殖场,具体为县汛期水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办公室2024年4月底收集到各乡镇报送的规下生猪养殖场摸底表确定的对象和面积。同时,对宁政规〔2023〕2号文件规定禁养区范围内、2017年已享受宁政办〔2017〕44号文件规定拆除补助和被自然资源等部门卫片执法认定为违章建筑的生猪养殖场不得纳入此次补助(偿),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补助(偿)标准:按照《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拆除工作方案通知》(宁政办〔2017〕44号),对拆除的简易、砖木、砖混结构栏舍分别按120元/㎡、260元/㎡、3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偿),其中,2017年1月1日前建设且土地使用有审批的,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助(偿);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建且土地使用有审批的,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偿);其余的按上述标准的60%给予补助(偿)。
(四)补助(偿)发放程序:由县级核查组现场核查无误后,经各乡镇提出申请,并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宁化生态环境局共同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县级分担资金拨付至各乡镇。申请材料包括财政资金申领表、栏舍拆除协议(含不再复养协议)、拆除验收表等。
五、有效期限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宁化县畜牧站
联系电话:0598-682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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