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宁化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前,宁化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宁化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制定我县《通告》。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经检测排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铲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实施区域
东至中环路、连岗路、兴善路、慈恩路,南至客家大道,西至南大街、北大街,北至龙上路、长征大道,并含以上道路。
(三)豁免对象
军事及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宁化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股
联系电话:0598-683965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