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为了规范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运营效率,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宁化县华侨经济开发区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租赁条件和程序、租赁期限和租金、优惠政策等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由县华侨经济开发区所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城南工业园、智能制造产业园、莲塘食品加工园(河龙贡米产业园)、城南化工工业集中区内的厂房、功能用房及配套设施等。
(二)租赁条件和程序。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管理等要求,租赁智能制造产业园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得少于1000元/㎡等条件,项目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评估,报县工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入驻。
(三)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由县相关会议研究明确。租金由开发区建设公司收取,每三个月收取一次,并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收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厂房的租金标准:钢构标准厂房(
功能用房的租金为6元/㎡/月。建筑高度
员工宿舍的租金为第一层5元/㎡/月,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宿舍6元/㎡/月;办公楼的租金为7元/㎡/月。
(四)优惠政策。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享受6个月免收租金的装修期优惠。租赁期间,入驻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园区的企业按照租赁厂房的面积年均纳税达到150元/㎡,入驻城南工业园等园区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元/㎡或者按照租赁厂房的面积年均纳税达到150元/㎡的,享受租金优惠,租金优惠由县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认定,达到条件的,给予企业全额租金优惠,单个企业享受的租金优惠最高不超过36个月。
三、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21〕6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固定电话
联系人: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8-683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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