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12 23:03 来源:宁化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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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宁化肖家国考断面汛期污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予以黄牌警示的函》(闽环水函〔202315号)和三明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督办宁化肖家国考断面汛期污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函》(明环督函〔20233),我县被列入生态环境问题黄牌警示县,其中畜禽养殖(主要是生猪)污染整治不到位位列问题原因之一。

二、必要性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加快畜牧业绿色转型,提升流域综合治理水平。切实解决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我县水流域治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三、制定依据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4月)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10月)

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

4.《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规〔20232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7.《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52462010〕)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5962001〕)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四、编制过程

结合我县实际,2023915日起草了制定了《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初稿)。

2023919日,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通知》(讨论稿)。

2023928日,组织召开县政府专题研讨会议,听取县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知》(送审稿)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文件为指导,以创建生态文明环境为目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一岗双责”,严厉查处生猪养殖污染违法行为,推动养殖业向“生态型、标准化”的良性健康方向发展,打造“绿水青山”式的“金山银山”。

六、总体目标

1.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

2.全面开展可养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停止不能改造或改造不能达标的生猪养殖场生产,实现可养区生猪养殖场全面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3.坚决制止一切违法建设生猪养殖场行为。

七、主要任务

(一)摸底建档

各乡镇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摸清禁养区内及可养区范围内无法升级改造或经改造后无法实现达标排放的规模以下养猪场的养殖数量、占地面积、猪舍面积、猪舍结构、土地使用是否审批、土地类型(耕地、林地)等基本情况,并对摸底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控台账。

(二)整治措施

从“停、清、管、查”四个方面发力,全面推进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

”:20231110日前全面停止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违法生产养殖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0231125日前,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未完成升级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生猪养殖场,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结合“河长制”“水岸共治”和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攻坚行动,开展河道沿岸养殖场污染物直排的清理、清查,切实提升流域水环境功能。

”:建立健全生猪养殖场污染防治日常巡查、综合执法机制,确保“零复养”“零抢建”。

”:加大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养殖行为。对违反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的,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工作职责

主要包括乡(镇)、村(社区)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住建、城市管理、供电、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主要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九、管理规定

一是可养区内已建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且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属地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宁化生态环境局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或改造后不能达标排放的,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若继续生产或使用,造成污染的,则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二是各乡(镇)辖区内村(居、场)等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违法违规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出租给生猪养殖户违建的,须自行与承租生猪养殖户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损失由出租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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