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全面开展生猪散养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宁化肖家国考断面汛期污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予以黄牌警示的函》(闽环水函〔2023〕15号)和三明市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督办宁化肖家国考断面汛期污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函》(明环督函〔2023〕3号),我县被列入生态环境问题黄牌警示县,其中畜禽养殖(主要是生猪)污染整治不到位位列问题原因之一。
二、必要性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加快畜牧业绿色转型,提升流域综合治理水平。切实解决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我县水流域治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三、制定依据
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0月)
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
4.《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规〔2023〕2号)
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22〕19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四、编制过程
结合我县实际,2023年9月15日起草了制定了《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模以下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初稿),为了更加有力的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同时起草了《关于全面开展生猪散养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初稿)。
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充分沟通、深入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通告》(讨论稿)。
2023年9月28日,组织召开县政府专题研讨会议,听取县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通告》(送审稿)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主要内容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禁养区范围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取缔。
2.2023年11月10日前,全面停止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的违法生产养殖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报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023年11月25日前,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占用林地、未完成升级改造或改造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生猪养殖场,由属地乡镇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宁化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依法予以查处。
3.在强制关闭、拆除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鼓励群众对污染水环境的养殖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生猪养殖粪污偷排等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可到宁化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8-68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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