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宁化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22 17:00 来源:宁化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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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一)制订的必要性

为加强采矿废石、弃土、弃渣及工程建设施工、生态修复治理等产生的可利用余弃砂石土的统一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消除石料堆放、弃土弃渣等产生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问题。

(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

2.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

3.《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

二、主要内容

《宁化县采矿废石及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全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处置主体及范围

处置主体:县政府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处置范围:采矿废石、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

(二)处置流程

包含移交、申请、计量、评估、出让、签订合同、综合处置7个流程。

(三)收益分配

出让收益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提取出让收益总额的30%作为属地乡(镇)或园区的工作经费;出让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其中100万元提取30%、超过100万元部分提取20%,作为属地乡(镇)或园区的工作经费;出让收益的20%作为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经费。

(四)监督管理

1.县纪委监委、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处置工作,各乡(镇)及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做好处置前、中、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2.各乡(镇),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应急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水保中心、宁化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矿废石和工程建设产出剩余砂石土调查、登记、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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