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02 10:31 来源:宁化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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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化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准入管理

一是动态调整准入条件。二是强化部门协作。三是规范受理申请。四是落实初审和审核制度。五是健全合同管理。六是实行轮候制度。

(二)强化动态管理

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2.保障性住房住户在承租期间因结婚、离婚、生育或者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口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相关单位申报变动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变动审核通过后,可持原签订租赁合同等材料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租赁合同主体变更申请。

3.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动态管理和轮候对象监督管理。

(三)强化退出管理

1.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间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

2.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3.承租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承租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自购房合同网签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继承、受赠房产的,自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2个月过渡期内必须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过渡期间,房租按市场价格收取。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机制

1.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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