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宁化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宁化县政府出台了新修订的《宁化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宁政文﹝2019﹞68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的目的及必要性
我县与全省绝大多数县市一样,存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率低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提升临时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提高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率,更好的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存在的临时性、急难性困难,更为有效的助力脱贫攻坚,根据省、市近年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进行适当修订。
二、政策修订的主要方面
(一)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方面
将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及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临时救助对象不限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提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方面
1.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由原规定年度内在500元以内实施全额救助,但年度内救助金额不高于500元,现修订为1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1万元(含1万元)以内,按20%给予救助(原文件不予救助);1万-2万元(含2万元)的,由10%提高到25%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原文件为“2-3 万元(含 3 万元)的按15%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
3.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医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2万(含2万元)的,按剩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原文件不予救助);2万元以上的,按25%给予救助(原文件为“2-3 万元(含 3 万元)按10%给予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 15%给予救助”)。
4.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将高中阶段经各种措施帮扶后,仍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生活费用的家庭困难学生,由原规定按每人不高于1000元救助,修订为2000元。
5.对遭遇火灾的家庭原则上按受灾人口计算实施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单人户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双人户每人300元提高到每户1800元、三人以上户每人200-300元提高到800元,但每户不超出1000元修订为不高于8000元;对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时,造成人员死亡的,对其家属给予1000元情感性救助,修订为2000元;对灾难发生时受伤的,视伤情严重程度给予1000元以下(特殊情况除外)的临时应急救助,修订为2000元。
(三)增加救助内容方面
1.增加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用救助内容。对特困人员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如需一对一雇护工护理的,护理费按每天150元补助。分散供养的,年度护理费累计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住院一对一雇工护理超过10天部分予以救助,10天以下不予救助);集中供养的,年度护理费可酌情增加至15000元。
2.增加支出型家庭救助内容。其他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非特殊情况,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按15%给予救助。
(四)调整受理审批方式方面
为充分发挥基层救助力量的作用,全面实行分级审批。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家庭(个人)财产和收入进行核查并审批救助,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五)对不予救助家庭情形,表述进行了调整
原表述为: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但对扣除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仍有各类金融资产超过月低保标准 48 倍,且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
修改为:(一)家庭虽发生上述重大变故,拥有产生稳定收入的经营项目或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且各类金融资产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超过我县年低保标准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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