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38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

日期:2022-05-26 16:52 来源:宁化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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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犬类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犬类监管工作是我县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2〕130号)的规定,城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1)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和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对养犬伤人事件及单位、个人在住所范围内违章养犬行为进行查处;(2)城管局(城监部门)负责捕捉、处理路面禁养犬、无证犬、无主犬以及查处犬主及准养犬在公共场所的违章行为,公安部门应予配合;(3)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准养犬进行疫病检查和日常犬类免疫管理,注射狂犬病疫苗,核发《犬类免疫证》,并负责犬疫病的诊治和疫情监测工作;(4)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血清的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负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和查处工作;(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类的经营销售活动。但由于客观原因,如相关部门协调不够、经费未落实、市民对违章养犬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工作不配合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县犬类监管和城区禁养犬类工作的开展。

根据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12号)犬类管理职责未划转县城市管理局,目前,我局在犬类管理工作上的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常态化开展《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传,在各住宅小区张贴近2000块《条例》警示牌,提醒养犬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在居住区公共空间养犬,努力营造文明养犬、依法养犬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加大捕捉流浪犬力度。我局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联合翠江镇等有关单位多次对城区流浪犬类进行捕杀,并坚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查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探索构建城区住宅小区养犬管理责任机制。通过走访,向城区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宣讲法律法规,明确其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责任,利用属地力量强化自治管理,监督落实养犬责任到户。根据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遵守公序良俗,维护良好邻里关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第二款)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牵引,携大型犬出户时,还应当为大型犬配戴嘴套。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或者携犬出户时未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配戴嘴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文明养犬离不开宣传教育的引导、法律法规的约束,但更多在于市民的自觉行动。我局将继续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和流浪犬捕杀工作,与相关管理部门配合,形成共抓共管共治的良好局面。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潘立华

联 系 人:张清光

电    话:18659850516      

 

 

                          宁化县城市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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