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林业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A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良洪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林改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宁化县于2003年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于2006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主体改革工作,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改革目标,初步建立了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目前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仍在持续进行中。由于原林权登记发证时林班图因测量精度不高、信息共享机制及技术条件限制等因素,确实存在原林权登记信息不全不符(错证)、权属重叠(重证)、已登未发证(漏证)和地类冲突、程序不实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巩固提升。我局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采纳。
一、关于落实分山到户的建议。
1.山林边界界定问题。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发明电〔2021〕17号)要求,“对权属重叠、地类冲突地块要以宗地为单元,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地籍调查”。“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做到“带图带表”作业,现场采集界址点、现场作图、现场指界等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数字化林权地籍调查方法,开发定制移动端软件,实现现场测量,现场采集界址点、林权属性因子及指界照片、视频等重要资料,现场填写林权信息表,生成标准化图、属、表等内业成果”。因此,对于难以界定的山林边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重新开展地籍调查,目前我县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宁化县森联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
2.集体山林权暂时分在村小组长户上问题。对于签订的各类虚假林权承包合同,原则上采取自我纠正的方式处理,即经村委会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后,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林权类不动产注销登记。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林权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林权承包合同是否解除;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3.群众意见难统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村集体林地要分山到户,可以经集体民主议定后,在现有或到期收回的集体经营林地分配实施,对于确实意见难统一的,可以通过利益分配的形式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与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开展合作经营。
二、关于放宽人工商品林采伐限制的建议。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八项创新”推进林改再出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5号)精神,我县已全面落实“采伐蓄积量、采伐年龄、采伐坡度、采伐指标”四个放宽政策,2022年以来宁化县共办理林木采伐审批429份,其中审批承诺制采伐共175份。县林业局将持续落实上级采伐政策,探索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和方式限制、放宽抚育间伐年龄限制、实行按面积批准林木采伐等采伐管理创新制度,进一步放活林木处置权,保障林农收益权,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下一步,我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宁化县实际,持续深化林改,进一步激发林业绿色增长内生动力,实现“机制活、产业优、生态美、百姓富”的现代化高质量发展林业新路径。
感谢您对我县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雷海明
联 系 人:岳滨
联系电话:0598-6824386
宁化县林业局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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