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公安局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51、52、5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3-06-01 17:04 来源:宁化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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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化县公安局关于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

51、52、53号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附件:县人大十八届二次会议第515253号代表建议,共3

 

 

 

 

051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彬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成立狩猎队枪支弹药统一管理第三方机构或公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情况

近年来,宁化全县生态环境不断改善,部分乡镇农田等地野猪野生动物数量增加,严重侵害农作物,造成经济损失。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多次与县林业局等部门沟通会商,并深入各个乡镇调研座谈,也到清流、建宁等周边县学习考察,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办法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为防范和减轻野猪对我县农林业生产的危害,20221122日宁化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的通知》,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公安、林业、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围绕各自工作职能开展护农狩猎防控野猪危害工作。需要猎捕野猪的,应当依法向猎捕地县级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猎捕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内依法核发猎捕证,目前我县由县林业局牵头共建立护农狩猎队740人,共配备40支猎枪,所配置的猎枪弹具由当地派出所统一保管,需要猎捕野猪时,凭林业部门签发的野生动物猎捕证向当地派出所办理领用手续。

二、法律规定

《枪支管理法》第六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枪支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年度限额具体由公安部确定下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国家林草局下发的《防控野猪危害工作技术要点》明确规定,野猪种群调控猎捕方法,可以选择枪捕、笼捕、围栏诱捕3种进行。

综上,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调控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狩猎证由林业部门核发,明确可以采取枪捕、笼捕、围栏诱捕3种进行,对于护农狩猎枪支弹药的配购限额,由上级公安批准确定,属地公安机关负责配购枪支弹药的安全监管,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狩猎队伍招录培训、狩猎活动等安全监管,枪支弹药保管使用等日常安全管理主体为护农狩猎队。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成立狩猎队枪支弹药统一管理第三方机构或公司也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统一按标准发放猎枪弹具,且根据《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需建立枪支(弹药)库应达到二级风险等级。

三、下步工作

我局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站在维护农民利益、开展精准扶贫和推进乡村经济振兴的高度,在民用枪支管理上积极探索实践,通过打造护农狩猎新模式,努力解决野猪危害农林业生产问题。依据《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十条等法律规定,借鉴其他县市的经验做法,与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明确部门职责,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企业承建野生动物保护单位,依法配置枪支弹药和配购证件,指导有组织开展护农狩猎活动。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理解和关注公安工作。


052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张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宁化城区重要路段布置交通信号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信号灯设置勘测情况

根据您提出的设置红绿灯的建议,我局派出专业人员对五中与松树园、一中路段交汇路口、福宁桥交汇路口、南大街七中路口三个路段进行了实地勘查和测量,经研究,该4个路口均不符合设置红绿灯的要求。

1. 五中与松树园距离天鹅红绿灯不到300米,距离过近,如设置交通信号灯会造成交通拥堵、通行不畅;一中路段与北大街交汇路口道路较窄、且车道不足,不符合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

2. 福宁桥交汇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会造成车辆统一停在桥上,桥梁上停车是一种严重安全隐患,不符合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根据我局交警职能,已对此路段进行渠化、设置减速让行设施、简易环岛、人行横道等安全设施。

3. 南大街七中路口距离翠源红绿灯仅300米,宁化七中原大门至南大街交叉口处车道不足,不符合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下步,我局将吸纳您的建议汇总后向县政府报告,但最终要经县政府综合考虑到人流、车流、资金等方面因素进行决策。

二、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间隔时间

我局交警大队将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所有交通信号灯通行情况进行摸排,如发现设置不合理的,将第一时间督促交通信号灯设计公司进行调整,确保交通秩序畅通。

三、交通信号灯建设情况

2022年,我县完成3处交通信号灯建设,2023年完成1处交通信号灯建设。截至目前,全县共有16个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的合理设置使我县的道路交通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对整治交通堵点,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起到明显作用,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品质,改善了市民的出行环境。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理解和关注公安工作。


053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杨晋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道G534谢坊加油站至刘坊加油站路段设置区间测速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信号灯设置勘测情况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在国道G534谢坊加油站至刘坊加油站路段设置区间测速设施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人员进行专题研究并多次实地勘察,国道G534、省道S506、县道X780线均途经安乐镇,根据一条路线只允许设置一处测速点的规定,我局交警大队已在国道X780鱼龙铺路段设置区间测速设备;您提出的谢坊加油站至刘坊加油站路段设置区间测速设施的建议,我局交警大队将上报福建交警总队审批,并邀请专家实地调研论证,若专家建议该路段需安装区间测速设备,我局将上报县政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

二、现阶段交通管理工作情况

为切实保障安乐镇谢坊加油站至刘坊加油站路段道路交通安全,我局交警大队已在此路段设置交通提示标牌、减速带、安装爆闪示警灯等措施,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谨慎驾驶、减速慢行。同时,我局将联合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不定期对该路段开展各类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查三超一疲劳、酒后驾驶、涉牌涉证、不带安全头盔、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下一步,将通过警保劝导站宣传劝导、村村通大喇叭、播放警示教育片、墟日展板宣传、发放宣传单、赠送头盔活动及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群众的文明交通守法意识和法制意识。

最后,由衷感谢您的建议,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理解和关注公安工作。

 

领导署名:汤有芬

  联  人:严  

联系电话:15860852252

 

 

 

                      宁化县公安局

                              202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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