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政策公开
1.文件依据: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调整2024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7号)
2.补助对象:(一)监测合格的国家级优质社。(二)监测合格的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和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家庭农场优质社(场)。(三)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质社
3.补助内容:(一)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水稻、油菜等相对集中连片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规模种植主体,改善生产设施,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的增产潜力,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粮油作物单产。(二)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主要用于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能力,应用新技术,加强品牌营销等。(三)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能力、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支持由家庭农场组建的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等,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的联合社,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公司,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支持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管理运行规范化水平。
4.补助标准:粮油单产提升支出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物化投入补助、社会化服务补助和粮油生产机械装备升级换代补助等方式,对水稻、油菜等规模种植主体每个补助最高不超过 60万元。
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支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国家级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30万元,省级、市级、县级家庭农场和设区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优质社每个补助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补助每个不超过 30万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每个补助不超过 50万元。
5.申报程序:县级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根据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项目方案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并于网上公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根据县级实施方案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经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后,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完成之后,按要求提供建设相关材料及验收申请报告,县级农业农村局联合财政局开展项目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拨付补助资金。
咨询电话:宁化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 0598-6830971
监督电话:宁化县农业农村局党委办公室0598-6883956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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