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示范创建项目
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3〕1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3〕5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的通知》(闽财资环指〔2024〕11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福建省第一批乡村振兴示范创建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20号);《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示范创建)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30号);《三明市财政局 中共三明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市级配套资金的通知》(明财农指〔2024〕27号)。
2.补助对象:省级乡村振兴示范乡镇、示范村创建对象
3.补助内容:重点用于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其中安排产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不低于40%。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做强做优做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改善提升人居环境;保护修复农村生态环境;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档升级;传承开发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
4.补助标准:2024-2028年,给予每个示范村创建对象400-1200万元补助,其中原乡村振兴试点村、实绩突出村在本轮示范创建工作中分别给予每个村不超过400万元、800万元补助;给予每个乡村振兴示范乡镇创建对象300万元补助支持;省上每年从已认定的示范乡镇中遴选确定10个,给予每个2000万元(含示范乡镇创建对象补助300万元)支持;每年由省委乡村振兴办联合省委改革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评选一批乡村振兴创新机制,每个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5.申报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示范创建条件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推荐乡村振兴示范乡镇、村名单,经市委乡村振兴办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乡镇和村开展创建条件审查和创建方案审核后,拟推荐名单经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正式向省上推荐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评审确定和公示后,确定示范乡镇、村创建对象名单,并下达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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