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补贴条件:1.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2.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补贴标准:1.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000元;2.招用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3.每家企业(个体工商户)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
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以下人员: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2.持第二代《残疾人证》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失业期间没有相关就业和社保缴费信息并办理失业年检手续满一年以上);
5.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市农业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7、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家庭劳动力。
三、其它事项
1.当年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2.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截止时间为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期满否顺延三个月内。
3.初创三年内的时间计算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日期和注册日期进行核对。
四、申请材料
1.《宁化县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和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当年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带动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全部需加盖公章。须核验原件,核验完原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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