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就业创业证》?有何用处?
《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二、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需要什么时候为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需提交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需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1.与被录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初次申领者不提供);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各1份、2寸彩色近照1张;
3.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如需登记,提供相关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几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证》。
五、哪些范围的失业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随军家属未就业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
8.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六、失业登记在哪儿办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由本人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七、农村居民除了“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后可申领《就业创业证》外,还有什么对象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的下列农村居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可申领《就业创业证》:
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
2.持《残疾人证》人员;
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八、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会被经办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被经办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人员。
九、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创业证》由谁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由谁保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创业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交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十、若之前申领的《就业创业证》已遗失怎么办?
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能持一本《就业创业证》,若已遗失,补发新的《就业创业证》前需登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更换补发证时需重新编号。
十一、已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外省户籍劳动者离开本省后再次入闽就业的,应使用原来的《就业创业证》还是需要重新办证?
应使用原《就业创业证》。
十二、《就业创业证》是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都通用。
十三、《就业创业证》申领是否需付费?
否,由经办机构免费核发。
十四、失业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几月为年审时间?
每年的12月为年审时间,登记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年度年审。未经年审的视为失业登记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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