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日期:2021-03-09 17:27 来源:宁化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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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1832号)《中共宁化县委办公室、宁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化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1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宁化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拟订加强城市管理的制度、规定、方案、办法和意见。

(二)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区市容管理考评和经常性监督检查,参与对县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

(四)负责县数字城管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区渣土运输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拟定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招牌标志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清运、处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查、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城市管理信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装备器材的列编、更新和补充工作。

(七)组织查处城市管理方面跨区域及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专业性强的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县级城市管理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的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卫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做好检查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物业管理和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规划区渣土运输、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按规定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相关职责。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渣土运输、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十一)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城市管理局要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城市管理,创新治理方式。进一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行县一级执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监督,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部分职能实行监管与处罚分离。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1716号)中“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管理责任主体不变、监管职责不变”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监管与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具体以相关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形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立案查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将案件线索及基本定案材料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强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仍须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

2.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措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的行业指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县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畅通。

3.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县林业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县城市管理局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装备股)

负责组织局机关行政工作和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卫生健康、综治及平安建设、文电、机要、档案、保密、工会、青年、妇女、老干部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批办件、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件的办理工作;负责12345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举报电话、网络舆情办理及回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和证件保管工作。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财务报表,综合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城市管理各项专项资金。负责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开展相关内部检查。负责下属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局机关和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采购计划报批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职称申报、技术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招录、聘任、调动、离退休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局后勤保障,制式服装、标志标识,以及执法执勤车辆、装备的计划、采购、发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与人才公司做好临聘人员的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规范,推进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负责局机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城市管理行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申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及证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环节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上报、备案等工作。负责编制和调整部门权责清单。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文书的保管与使用,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立卷与管理。承担全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综合管理股(审核审批股、安办)

负责对城市管理各责任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拟订市容管理考评标准及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与对县级及以上文明单位的评选考核。指导、监督各部门、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路段包干责任制。负责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各项工作。负责县数字城管的建设和运行工作,制定数字城管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物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做好检查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城乡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管线行业监管工作。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市容环卫工作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负责户外广告、夜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交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的监管。负责管理城区各归属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的综合性农贸市场、专业市场、便民市场、临时过渡市场;牵头组织县城市管理局所属管理的城区公用资源经营权有偿出让及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备案事项。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路灯、环卫、城市公园的管理、维护以及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区渣土运输、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执法督查股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队伍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考评。负责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案件的督查。负责协调跨部门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城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行风效能建设、处理群众对行政执法案件及执法人员的信访、投诉等工作。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4名(编制不足可以兼任)。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宁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宁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9日起施行。

       地 址:宁化县翠江镇五星路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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