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化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日期:2026-09-18 17:38 来源:宁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宁化县发改局于2026年8月25日上午组织召开宁化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会上,到场19位听证会参加人依次对宁化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发表了意见。同时,就供水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提升水质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建议。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说明如下:

一、关于价格调整必要性的问题

城镇管网供水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利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听证会参加人普遍认为,由于现行水价标准已不能覆盖供水成本,出于城区供水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考虑,同时为保障市民用水安全,促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合理幅度内的水价调整表示理解与支持。

二、对多数人提出选择方案一的建议予以采纳

到场19位听证会参加人中,17位听证会参加人同意方案一,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一阶1.67元/吨、二阶2.50元/吨、三阶5.01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02元/吨,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2.62元/吨。我局予以采纳,理由如下:方案一较方案二调价幅度较低,调整后既可合理弥补供水成本缺口,保障供水企业具备充足资金用于管网维护、设施更新、水质提升、应急保障等工作,又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群众接受度较高。

三、优化调价幅度与阶梯水价设置的建议予以部分采纳。

1.采纳代表提出的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的意见,降原方案中“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25吨(含25吨),第二阶梯月用水量26-40吨(含40吨),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吨以上”调整“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30吨(含)、第二阶梯月用水量30-40吨(含)、第三阶梯月用水量40吨以上。”

2.不采纳部分代表建议调低第二、三阶梯调价幅度。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四、提高合表用户水价的建议予以部分采纳。

采纳代表提出提高合表用户水价和明确多人口家庭执行合表用户水价的界定标准的建议。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综合考虑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实际,采用合表用户按照第一、二阶梯水价加权平均确定,拟将合表用户价格调整为1.80元/吨。多人口家庭(5人以上)居民户可凭户口簿、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社区(村委会)证明申请合表用户水价。

五、源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建议予以采纳

采纳代表提出的源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建议,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意建立原水价格与终端供水价格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现原水成本变动、终端水价同向动态疏导,有效化解源水采购价格波动带来的企业成本压力、理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六、对企业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建议予以采纳

采纳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加强水质监测,强化异常用水预警,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降低管网漏损率,提高供水服务质量”的建议。以上意见不属听证事项范围,但反映了公众对供水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要求和期待,福建水投集团宁化水务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用水环境。会后将意见反馈至福建水投集团宁化水务有限公司。

七、对居民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1.58元/吨的建议不予采纳

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核定的准许成本为基础,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利益”原则核定。经成本监审,核定供水单位定价成本1.60元/吨,代表建议的1.58元/吨低于核定单位成本。若按该建议执行,水价无法覆盖供水合理运营成本,不利于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管网维护、水质保障,难以保障城区供水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因此该意见不予采纳。同时督促供水企业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压降非必要成本,不断提升运营效率与服务质量。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