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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的发财梦

来源: 宁化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7-18 08:40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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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宁化记者站赖全平 通讯员范丹
  明知非法采矿是违法行为,有人为了大发横财却铤而走险,打着办养殖场的幌子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环境的严重破坏,换来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宁化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矿的案件,涉案总金额236.2万元,4名非法采矿的被告人均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一团伙密谋非法采矿
  山体裸露,千疮百孔,碗口大小的洞穴密密麻麻地遍布在山上;塑料水管纵横交错,处理矿液的沉淀池装满了酸性腐蚀性液体,散发着阵阵刺鼻的气味,整个采矿现场一片混乱。这是宁化县某乡镇郊区一个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犯罪现场,原本树木茂盛、绿意盎然的青山,却因非法采矿而满目疮痍,令人触目惊心。
  2011年3月下旬,赖三从江西到宁化某乡镇的朋友家做客,在该地住了几天,他曾在稀土矿上做过工,对稀土矿比较了解,他发现离朋友家不远的山上有一座丰富的稀土矿点,便动起了盗采稀土矿赚大钱的歪念头。
  经朋友介绍,赖三认识了宁化人范二、熊大和黄四。当年6月下旬,4人在一家酒馆聚餐,秘密商讨在宁化某乡镇郊区山上开采稀土矿,最后一致同意:由赖三出资,并聘请工人开采,熊大负责打点外围的事情,并在上山的路口负责把风,范二负责打点疏通,黄四负责现场的稀土开采工作。
  政府捣毁非法采矿点
  2011年7月,4人以兴办养殖场的名义进驻山场,在未办理并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成功骗过村民和政府监管,赖三雇请工人上山非法开采稀土矿,熊大、范二和黄四也按分工各司其职,配合不法之徒疯狂盗采国家稀土矿。
  两个月以来,不法分子采取渐进蚕食模式,大肆盗采稀土矿。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山上人来人往,经常有污水排出,沿山公路路面湿滑,不时有大型车辆经过,运送白色包装袋下山,疑似开采稀土矿,随即向乡镇领导反映情况。
  不法分子疯狂盗采稀土矿,茂密山林变成恶臭难闻的“垃圾池”,村民们为之扼腕。2011年11月,该非法采挖的稀土矿矿点被当地政府取缔捣毁,不法分子的发财梦随之破灭。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不法之徒无证盗采的疯狂行为,造成该地稀土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涉案总金额236.2万元。被告人熊大、范二随之落网,被告人赖三于2014年投案自首。2016年11月,经过5年的网上追逃,被告人黄四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不法之徒严惩不贷
  经宁化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赖三、熊大、范二与黄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涉案金额236.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宁化法院判决被告人熊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范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赖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黄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熊大及涉案人员在指定区域内进行生态复绿管护。
  后记:
  稀土被誉为“工业的维生素”,用途广,作用大,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也是战略性保护物资。社会公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为了获得非法高额回报,违法开采稀土资源。由于盗采人员开采方式粗放,没有设置相应的排污设备,无需履行任何社会责任,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这也是造成水土资源流失的罪魁祸首之一。近年来,宁化法院严厉打击未取得开采许可擅自开采矿产的行为,共审结非法采矿案件13起51人次,同时推行生态复绿补偿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将复绿效果作为缓刑的严格考核标准,有效地保护了国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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